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4號
原 告 周家慶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林信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律師
被 告 吳佳珍
連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周家慶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被告林信良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瑄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