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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AV000-A11229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鈴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AV000-A11229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金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金文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7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V000-A112295、AV000-A112296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70號,被告金文安妨害自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