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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關志祥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另案於於法務部○○○○○○○○○執行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事實及理由欄二、(二)第8行
周捷麗

周㨗麗
事實及理由欄三、(一)第2行
發還告訴人
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