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楓詠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楓詠傑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就被告楓詠傑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然被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考,上開記載明顯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