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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其中1年已執行完畢),並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74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