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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