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余亭餘
被 告 邱彥涵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33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