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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許皓博
被      告  陳盈珊



            丁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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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上列被告陳盈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489條第2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盈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