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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甲○○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左派刺青」負責人,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間至「左派刺青」應徵學徒,2人因薪資、工作態度等原因發生糾紛,此據被告於偵訊時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所述相符,被告遂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Instagrm限時動態公開發表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文字及照片,此有被告限時動態截圖照片在卷可考,而自斯時情境及客觀言詞內容觀之,被告未就雙方糾紛一事有何建設性評論,而直接以限時動態發表並使用「低能」、「老殘窮」、「白癡」等侮辱人格的用語並張貼告訴人照片,顯係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發洩自身情緒,而故意發表公然貶損告訴人人名譽之言論,且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且與公共事務思辯、文學、藝術表現形式、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等情均無涉,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況被告係透過網路在社群網站Instagrm發表上開言論,具有較高度之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事發後多數人仍可能看到該辱罵留言,而對於告訴人之名譽人格造成長久之影響,對告訴人名譽權所生損害較諸口頭辱罵更甚,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自屬公然侮辱之行為無訛。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率爾於其可供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Instagrm限時動態,刊登上開侮辱文字,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其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此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記錄在卷可考,致其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824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左派刺青」(下稱「左派刺青」)之負責人,乙○○前於民國107年8月間在「左派刺青」為學徒,2人因故發生糾紛。嗣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3年4月24日1時1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由甲○○使用之Instagrm帳號「monkey0000000」號之限時動態張貼「這是我第二個徒弟!被我踢出去的那位!現役高雄(難子)白(目)刺青屋的低能(雞)刺青師!請各位救救老殘窮!多多去給他刺低能小圖好讓他能在業界生存下去!這個2486當初大言不慚跟我說多會哈草!跟我去菲律賓一個禮拜5克哈不完實在厲害!藉此限動讓大家認識認識這個白癡。你媽知道你吃的那麼壞嗎?」等語之貼文及乙○○之照片,足以貶低及毀損乙○○之名譽。乙○○知悉後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限時動態截圖照片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不另為不起訴部分:
  告訴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上開帳號發布附表編號1-8所示之限時動態、傳送附表編號9之訊息予告訴人之友人及犯罪事實所示之貼文指稱告訴人吸食大麻,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
 ㈠附表編號1、2、4部分,「刺青大濕」僅為「刺青大師」之諧音,縱不無語帶諷刺之意,但客觀上尚難認係貶低毀損他人名譽之用語。又「現役高雄(難子)(掉漆目)刺青屋的(雞)大師」等語部分,難子、掉漆目部分顯係在指一地點,而非告訴人個人,自難認係在侮辱告訴人之人格。又「雞」之客觀意義,係在指鳥禽類之用語,貼文內容亦未直接指稱告訴人就是「雞」,亦未透過「雞」搭配其他貶抑人格之用語具體貶低告訴人個人之名譽及人格,自亦難認是侮辱性用語。至於「刺低能日式小圖」等語部分,僅係被告對於告訴人刺青之圖案所為之評價,且就刺青圖案而言,低能小圖是否確為貶抑之詞,亦非無疑問,蓋社會亦不無有他人認所謂低能小圖係可愛,均係個人對於特定圖案之評價不同所致。尚難認被告本其審美評價告訴人刺青之圖案係在侮辱告訴人。至「好讓他能夠在業界生存下去」等語,客觀意義僅表示可以此讓告訴人得以在刺青業界繼續工作,自與貶低名譽、人格無涉。附表編號4部分,由「你們趁老子閉關時暗地裡做的垃圾事」等語觀之,足見並非針對告訴人,亦未指明所謂垃圾事為何,自難認係在侮辱告訴人。附表編號7「壞欺瞞欺騙」並未指稱具體事實,且一人是否壞,以及行為是否使人感到被欺瞞、欺騙,本涉及個人之主觀感受,被告表達認為告訴人之行為係壞,以及告訴人之行為使其感到受欺騙、欺瞞,核屬被告對告訴人個人行為之主觀感受及評價,尚難因被告給予告訴人較低之評價,即認係在貶低及毀損告訴人名譽。至「法律警察我認識不少大律師也有幾個不用你這個包尿布的來跟我說」等語,包尿布的核其文意,僅係透過嬰兒之比喻,而指稱告訴人年紀尚輕、社會經歷、經驗不足,自亦難認係貶低他人之名譽、人格。至向媽媽要生活費部分,更僅係表達告訴人經濟能力困難須向母親索要生活費之意思,經濟能力困難僅係代表一人經濟狀況,社會亦不乏有經濟能力困難之人向家人索取生活費過活,尚難認此為貶抑名譽人格之用語。是上開貼文與公然侮辱之要件均有未合。至「多會哈草!跟我去菲律賓一個禮拜5克哈不完」等語,草之用語,文義上係用以指稱植物,雖不無有如告訴人指稱為大麻,惟從字面上之意義,尚難認客觀一般人均得直接得出係在指稱大麻。且縱如告訴人所指,大麻雖經我國列為第二級毒品,惟在部分國家甚至得合法施用,國人亦不乏有希冀大麻合法之聲量,是尚難認指稱告訴人吸大麻客觀上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自與誹謗之構成要件不符。
 ㈡附表編號3部分,均未具體指稱欲如何處理,且所謂「出事看看你所謂的你哥能不能幫你什麼」等語,僅係表達告訴人有需要幫助時,是否即無人可以幫忙之意思,均未具體表達欲如何加害告訴人之意思。又附表編號4之內容,僅係表達要與告訴人方談判,所謂包回去亦未具體表明係以何方式讓告訴人方之人回去,均難認係以加害告訴人之意思告知告訴人。附表編號9訊息部分,「好好保重」等語僅係請他人好好注重身體、生活,「走著瞧」等語亦未表達有要對告訴人為何等行為之意思,「希望他們能在高雄好好混下去」等語字面意義更僅係表達要告訴人可在高雄好好生活下去,均非以加害告訴人之惡害告知告訴人之行為。自均與恐嚇之構成要件不符。
 ㈢附表編號5、6、8所示之貼文,內容均未提及告訴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特定告訴人之資訊,亦未有張貼告訴人之照片、Instagram帳號等情,有貼文照片各1張在卷可稽。已難認附表編號5、6、8所示貼文係在侮辱、恐嚇告訴人。又附表編號5所示貼文固提及「徒弟」等語,惟被告之徒弟未必僅有1人,尚不足以此認為係在指稱告訴人。
 ㈣綜上,告訴人所指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與刑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恐嚇之要件均不相符。惟此部分之事實如認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核係被告基於相同之犯意及目的,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況下,接續為數行為而侵害相同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健全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核屬同一案件,應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丙○○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
1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大家晚上好!一樣為大家介紹來自台東23歲的刺青大濕!現役高雄(難子)(掉漆目)刺青屋的(雞)大師!請大家踴躍找(雞)大師刺低能日式小圖!好讓他能夠在業界生存下去。
張貼告訴人臉部遭彩繪之照片。
2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大家早上好!一樣為大家介紹來自台東23歲的刺青大濕!現役高雄(難子)(掉漆目)刺青屋的(雞)大師!請大家踴躍找(雞)大師刺低能日式小圖!好讓他能夠在業界生存下去。
張貼告訴人臉部遭彩繪之照片。
3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乙○○你別著急!我知道你看的到!你繼續發文回應我!加油!我會一個一個處理
你要講啥盡管去講
記得一件事我他媽又不怕人講
還有我錢還完了喔!在那你哥你哥
到時候出事看看你所謂的你哥能不能幫你什麼
張貼告訴人臉部遭彩繪之照片。
4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我決定從今日起!每日在我版面幫你發限時動態奪版面了!來自我們台東23歲的刺青大濕!現役高雄(難子)(漆目)刺青屋的(雞)大師!你們趁老子閉關時暗地裡做的垃圾事!現在開始換我對你們出招了!許先生請自重!還有貴店老闆!帶種再一次三更半夜找兄弟找我出去談判!這次讓你們通通包回去。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
5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雖然我本身自我強迫證很嚴重,但醉了一天睡了一天起床一口氣還要打那麼多字!教化世間廢物!等我看到時真的懶的改了!就一兩個字而已別見怪......款×丟賀
先說清楚好不然我等等那個抽大麻三口就爆掉的沒用徒弟又要說我再說咖啡話。
以文字方式發布
6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再私下很帥一樣罵我,難道你們高雄楠梓漆目刺青的都是專門出你們這種白目的垃圾,講任何事的時候麻煩請先公清你們的事!把你們當初做的垃圾事跟現在的都說出來
還有!話不要再像上次那樣都只說對你們有利的去外賣討拍
上次是有兄弟出來幫你
以文字方式發布
7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孩子孩子你怎麼那麼壞欺瞞欺騙你樣樣來
大家都看的到啦你要把我封鎖私下再逞英雄我無所謂
卡乖欸!我是出自好意想幫妳介紹客人捏
不然你每個月還要跟媽媽要生活廢才能勉為其難再高雄活下去
我是不忍心才這樣幫你
24歲了長大一點正視自己的問題不要永遠選擇逃避
法律警察我認識不少大律師也有幾個不用你這個包尿布的來跟我說
截圖告訴人之限時動態照片發布。
8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地獄不空誓不成佛
這是當初地藏王菩薩所說的話
反正我也是被神明祖先給我救回來的
也算出我有帶天命所以沒那麼容易死
既然這樣我就要燒盡這人間一切垃圾殘渣廢物
你們這些垃圾殘渣盤仔裝流氓
一天沒燒光你們我誓不下地獄
沒辦法我沒那麼大愛我的能力只能幫助社會弱勢族群!沒法救世濟人
那個要去抱什麼前輩吧腿哭訴儘管去抱!老子都說我不是圈內人請問是在幹!
阿麻煩一下我要40了!年紀有了
麻煩如果還要叫鄉下的碗筷出來挺你!可以!但不要他媽的三更半夜吵人家睡覺!你們人都叫好等我才要約我!七逃混你們這版的?
還有高雄鳳山黃俊傑吃嘴垃圾哥!我錢已經還完了!還是你拜託兄哥來瞧這一件事!不要橋一橋又不服兄哥的處理!你真的也算是鳳山垃圾王!講自己混的很好結果只是盜取騙取自己同父異母親妹妹遺產的逼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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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乙○○蠻有種的嗎!跟他說!我說的!請他們好好保重,不把我當回事那大家走著瞧,希望他們能在高雄好好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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