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被 告 黃憲信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3年度檢字第28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