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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請  聲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禁止接近被害人,並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復經撤銷緩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妨害性自主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881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6354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法務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法務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法務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MnSOST-R等量表、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拘役55日,附此敘明。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