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柏榮



被      告  顏成壕


            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文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榮、嚴成壕、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