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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璋


            林鈺竣


            陳俊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承璋、林鈺竣、陳俊榮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