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082號、第1083號、第1084號、第1085號、第1086號、第1087號、第1088號、第1089號、第1090號、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靜被訴幫助犯洗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怡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涉之幫助洗錢犯行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上開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詐欺取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