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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錢斌誠

訴訟代理人  林翔緯律師
被      告  黃詠智

            聯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湯政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詠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錢斌誠對被告黃詠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聯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