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晴紋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陳晉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