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一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志鴻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一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