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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博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博任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