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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慧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慧玲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補充不採被告周慧玲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理由:
  被告周慧玲固坦承其有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10時45分許,徒手竊取陳列在第八街藍田店貨架上之乳液若干瓶,及於114年12月4日10時42分許,徒手竊取陳列在上址店內貨架上之乳液共16瓶之事實,矢口否認其於114年11月26日該次犯行有竊得乳液共31瓶,辯稱:我沒拿那麼多云云。惟查,被告於114年11月26日10時45分許,徒手竊取陳列在第八街藍田店貨架上之乳液共31瓶乙情,已據告訴代理人林家榮於警詢時指述明確(見警卷第11至12頁),且有蒐證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2張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5、19頁),被告亦坦承確實有於上開時、地,徒手竊取店內乳液之事實,足見告訴代理人之指述非虛,再考量告訴代理人與被告互不相識,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6頁),衡情告訴代理人並無構陷被告之動機,堪認告訴代理人上開證述內容均屬可信,被告辯稱沒有偷那麼多云云,不足憑採。
三、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聲請意旨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本院認為尚無必要,惟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均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樵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妮維雅Q10plus美體緊膚乳液400ml肆包、妮維雅亮白彈潤緊膚乳液380ml玖罐、妮維雅深層修護潤膚乳液400ml(乾性)伍瓶、妮維雅亮白極致嫩膚乳液400ml(乾性)壹拾參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凡士林潤膚露320ml-涼感水潤透亮(綠)貳瓶、凡士林潤膚露320ml-透亮修護(粉)肆瓶、凡士林潤膚露320ml-十效彈潤煥亮(紅)貳瓶、凡士林潤膚露320ml-SPF30透亮防曬(橘)肆瓶、凡士林潤膚露320ml-瞬效透亮修護(藍)貳瓶、凡士林專業修護潤膚露400ml-(白)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206號
  被   告 周慧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慧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執畢出監。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14年11月26日10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第八街藍田店(營業登記:樵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徒手竊取陳列在該店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1938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入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離開店內;㈡於114年12月4日10時42分許,在上址,徒手竊取陳列在該店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共價值3484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入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離開店內。嗣店長林家宏發覺失竊,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樵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周慧玲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林家宏於警詢之指訴。           
 ㈢蒐證照片2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曾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於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顯對刑罰反應薄弱,而有特別惡性,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論處。本件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總價
(新臺幣)
1
妮維雅Q10plus美體緊膚乳液400ml
4包
299元
1196元
2
妮維雅亮白彈潤緊膚乳液380ml
9罐
350元
3150元
3
妮維雅深層修護潤膚乳液400ml(乾性)
5瓶
299元
1495元
4
妮維雅亮白極致嫩膚乳液400ml(乾性)
13瓶
469元
6097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總價
(新臺幣)
1
凡士林潤膚露320ml-涼感水潤透亮(綠)
2瓶
229元
458元
2
凡士林潤膚露320ml-透亮修護(粉)
4瓶
229元
916元
3
凡士林潤膚露320ml-十效彈潤煥亮(紅)
2瓶
229元
458元
4
凡士林潤膚露320ml-SPF30透亮防曬(橘)
4瓶
229元
916元
5
凡士林潤膚露320ml-瞬效透亮修護(藍)
2瓶
229元
458元
6
凡士林專業修護潤膚露400ml-白
2瓶
139元
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