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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泰楠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鄭亦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