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黃敏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洪文棋
洪綵彤
王燕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王燕玉應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更正為「被告王燕玉應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