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7,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