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儀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