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慶章
張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鄭慶章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2,285萬2,983元、張淑菁應與鄭慶章連帶給付3,000萬元,是其上訴利益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