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 告 王明宏(王水南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卿(王水南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惠(王水南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進丁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莊舒婷
何心瑜
被 告 王文正(兼王柳枝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昇
翁羚喬律師
被 告 王麗雪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被 告 王各民
王宗奕
王壽山
王壽海
王榮華
王順聰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李漢殷
被 告 王李金靜
王家振
王君富
王吳秀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王明清
王詩晴
王駿傑
王秋霞
王瑋琮
王筠紫
王雲格即盧王雲格
王富義
王聖玲
王觀茗
法定代理人 李欽
被 告 吳輝龍
吳秉諺
吳岢潓
吳彩鳳
吳演(王秋球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彰(王秋球之承受訴訟人)
吳沛霖(王秋球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玉(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華(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敏(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凰(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王琇馧(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王端瑛(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王璽爝(王清霖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王宗酩(王朝任之承受訴訟人)
王吳秀葉(王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滄化(王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滄傑(王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靜尉(王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玉端(王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慶河
陳淑娟(王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榮(王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王湘雲(王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王李銀貴(王在揮之承受訴訟人)
王語葶(王在揮之承受訴訟人)
王巧妏(王在揮之承受訴訟人)
王乃萍(王在揮之承受訴訟人)
王俊傑(王在揮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送達問題,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