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顏宗輝
張弘康律師
被 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