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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顏宗輝  
            張弘康律師
被      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