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顏宗輝
張弘康律師
被 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