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鍾麗惠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李曜樺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王志豪
被 告 吳昇樺
被 告 謝巴查克
被 告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靚
被 告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輝
人
被 告 林靖超
被 告 吳武忠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潘進仁
被 告 顏輝銘
被 告 邱尚敏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鍾韻聿律師
被 告 王秀琴(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銘達(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與另案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為同一案件(同一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刑事庭分成二件移送民事庭),原告請求合併審理判決,而原合併審理,前因另案之部分被告死亡,繼承人稱欲拋棄繼承而分別審理。現因另案已承受訴訟完成,為使二件合併審理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與另案合併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合併言詞辯論期日。(本次期日,本件無其他新證據調查,被告可毋庸到庭,惟是否到庭,請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