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謝閎仕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參 加 人 洪義棟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被 告 蔡俊雄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洪寧屏
訴訟代理人 余文興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坤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改分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
接辦,且無合議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
法官周佳佩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