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天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瑋辰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原告請求給付機具及鐵板租金部分之事證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