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天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瑋辰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