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承啟醫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伊禪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維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