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黃美蓮即冠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汶玻
被 告 頂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