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黃美蓮即冠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汶玻
被 告 頂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時陳稱其113年10月9日民事陳報㈤狀附表編號4 、7 、8 、9 、12、13-2、14、17等工作項目並無通知原告改善等語,其後於同年月26日提出民事陳報㈥狀並更正附表,於編號4、8、9、12、13-2等工作項目補列催告被告改善之證據,此應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原告權益,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本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