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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銘賢
上 訴 人 劉慧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