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朱啟民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電磁紀錄事件,茲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