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麒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29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