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詹德勇
陳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許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力天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勝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妤律師
被 告 秉成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化
訴訟代理人 陳國娥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訊問被告許志賢之必要(以視訊方式為之),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待得借用視訊法庭之日期安排確定後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