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詹德勇
陳淑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天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簡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上訴人詹德勇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28,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㈠上訴人陳淑萍部分為1,231,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