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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敏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被上訴人 尹雪梅
訴訟代理人 吳欣叡律師
王伊忱律師
複代理人 高維宏律師
陳姿樺律師
參 加 人 國寶天下第一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時宏玲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