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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欣叡律師
            王伊忱律師
複代理人    高維宏律師
            陳姿樺律師
參  加  人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