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隋樂圓
項家莉
隋昱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文陽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文
被 告 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真
被 告 尤炯仁
趙永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呂明龍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本件應由林妤真為被告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李金旆變更為林妤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茲因林妤真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林妤真為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承受訴訟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