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猛
上訴人與台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27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7,945元(計算式:面積98.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147,9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