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諄泰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清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陳慧眞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怡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將「不動產說明書」之「原本」(請維持先前庭呈勘驗時之未裝釘之原始狀況)具狀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