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黃慶安
曾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台灣螺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