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魏嘉玉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李春美
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