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蔡黃美麗
蔡南旭
蔡進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被 告 昌盛資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正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呂明龍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