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英特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因110年度訴字第647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72,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