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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力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辛貴女
黃海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1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