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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訴訟代理人 游永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