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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林秀玉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